(2016)川34刑更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107号罪犯彭波,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成铁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波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彭波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于2008年3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11月1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7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彭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彭波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彭波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0.1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波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