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萍与被执行人马翔、李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萍,马翔,李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朱萍。被执行人马翔。被执行人李奎玲。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做出的(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翔、李奎玲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奎玲在位于凤翔路x号凤栖岛一街x幢xxx.xxx.xxx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奎玲名下位于凤翔路x号凤栖岛一街x幢xxx.xxx.xxx的房产。二、被执行人李奎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奎玲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奎玲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