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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宏与被执行人孙宏光、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宏,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孙宏光,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宏。委托代理人孙世建,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繁旭,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职员。被申请执行人孙宏光。第三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日升本院在执行(2015)沙执字第1543号,王振宏申请孙宏光、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宏光、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参加被执行人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6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8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