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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路文亮与被告王广周、邓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亮,王广周,邓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38号原告路文亮,男,1981年6月16日生。被告王广周,男,1981年11月22日生。被告邓朝杰,男,1975年10月16日生。原告路文亮与被告王广周、邓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状称被告王广周住址为七门村,但经本院查证采桑镇并无原告所称的七门村,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文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