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邵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邵某,女,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彭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曦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