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邓立果与被告刘堂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果,刘堂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615号原告邓立果,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汩罗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汩江村107号。身份证号码:430681198505089344。被告刘堂春,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抱堂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03157717。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立果与被告刘堂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立果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堂春的起诉,并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果撤回对被告刘堂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