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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付才故意毁坏财物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5刑初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200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5日、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底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先后分四次以手折或刀砍的方式将被害人艾某某种植在自己家房屋旁的120余棵杨树苗砍断。经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树苗的鉴定价值为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刘某某砍树时使用的菜刀照片,受案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德齐河价鉴字(2015)42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及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纪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