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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春桐与刘国强、张春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桐,刘国强,张春枝,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82-1号原告张春桐。被告���国强。被告张春枝,女,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树英,经理。被告林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桐诉被告刘国强、张春枝、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对被告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宁津支行账号713180801003600002292中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