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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道龙、李金川等与武义县强英链条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道龙,李金川,叶良根,武义县强英链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财保5号申请人蔡道龙、李金川、叶良根等37人。申请人代表人蔡道龙,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白云村上毕队20号。申请人代表人李金川,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三溪乡牛大坑村底厂42号。申请人代表人叶良根,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盛岭下村岭下中路四弄11号。被申请人武义县强英链条厂,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东南工业(端村)。负责人:许文英。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蔡道龙、李金川、叶良根等37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11日提交本院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义县强英链条厂所有的价值68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蔡道龙、李金川、叶良根等3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义县强英链条厂所有的价值6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