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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朱梅红与金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红,金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391号原告朱梅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华。被告金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红与被告金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梅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朱梅红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