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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525号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元章,总经理。被告李娟。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6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鑫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