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锋雷与胡斌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锋雷,胡斌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潘锋雷。被告:胡斌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锋雷诉被告胡斌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锋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锋雷负担。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