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110号申请人湖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何家坪2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欣安小区。法定代表人钟文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徐燕和刘喜桥自愿以其各自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2.3期18栋803号的房产、小轿车一辆和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7栋1705、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4期24栋1503号的房产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燕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2.3期18栋803号的房产及小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刘喜桥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7栋1705、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4期24栋1503号的房产;二、冻结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曾人海审判员 许艳红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