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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文杰与朱克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426号原告于文杰。被告朱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杰诉被告朱克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