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文杰与朱克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426号原告于文杰。被告朱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杰诉被告朱克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