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行审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与瑞安市绿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瑞安市绿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30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丁良才。被执行人瑞安市绿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董帮龙。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执行瑞瑞环罚字(2015)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交纳罚款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审判员张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玉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