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柯爱亚电子有限公司与王洪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柯爱亚电子有限公司,王洪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831号原告淮安市柯爱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经十四路西侧厂房。法定代表人刁广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柯爱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柯爱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柯爱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