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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辜世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67号罪犯辜世全,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攀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辜世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4月13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辜世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辜世全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辜世全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辜世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3.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辜世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辜世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