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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字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沈某某等诉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沈某某,朱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字43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原告陈某某的爷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某的奶奶。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陈某、沈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陈某、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