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867号原告朱某甲,女,199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系原告之母),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甲撤诉处理。法官助理奚鹏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