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管德冬、方胜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德冬,方胜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德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胜忠。上诉人管德冬因与被上诉人方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管德冬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管德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德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管德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达审 判 员 葛敬荣审 判 员 田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倩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