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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管德冬、方胜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德冬,方胜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德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胜忠。上诉人管德冬因与被上诉人方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管德冬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管德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德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管德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达审 判 员  葛敬荣审 判 员  田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倩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