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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2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利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以为孩子着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