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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许典宇与宋志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典宇,宋志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2号申请人许典宇,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燕花,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宋志永,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许典宇因与被申请人宋志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许典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被申请人宋志永所有的粤VEX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人黄如心所有的粤VWX8**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宋志永所有的粤VEX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黄如心所有的粤VWX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晓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裕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