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659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9.00元、诉讼保全费36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