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熊洪银申请执行四川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洪银,四川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57号申请人熊洪银,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四川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胜利小区B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劳人仲案(2015)1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四川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5)10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楚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