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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170号原告黎某,居民。被告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以与被告万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乃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