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3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聂朝华,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