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3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聂朝华,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