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孚金、赵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孚金,赵君,杨素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541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00号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朱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孚金。被告:赵君。被告:杨素芬。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孚金、赵君、杨素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