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湾指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友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城县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友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湾指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法定代表人:潘剑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友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友而,该公司董事长。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友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城县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赣中民一初字第3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赣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6日,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1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指定给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2014年11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赣执监交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友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3月31日,被执行人江西友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友而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该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江西友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向本院递交了报告,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赣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吁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