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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晓辉与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辉,张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372号原告徐晓辉,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小飞,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辉诉被告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辉撤回起诉。诉讼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徐晓辉负担。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