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晓辉与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辉,张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372号原告徐晓辉,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小飞,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辉诉被告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辉撤回起诉。诉讼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徐晓辉负担。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