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3民初89号原告:吕某某,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识字,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1月8日按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酒席,1979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吕某甲(已独立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80年5月,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离婚要求,被告即因此离家外出不归,至今无音讯下落。现双方分居生活已达35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7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1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79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吕某甲(已独立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80年5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即因此离家外出不归,至今无音讯下落。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江县东北镇胜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中江县东北镇玉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证人吕某乙、谢某某的当庭证言,原、被告之女吕某甲的证明、电话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未能采取正确方式妥善处理,而是因此离家出走达35年之久,期间既不与家人通讯联系又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淑蓉人民陪审员 林 丽人民陪审员 陈昌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