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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行审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礼伶、李东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礼伶,李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6行审字第76号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34515468-9。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芳芳、郑淑燕。被执行人林礼伶,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李东梅,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礼伶、李东梅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3月3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686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农联社城东分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加收滞纳金,并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林礼伶、李东梅至今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686元,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礼伶、李东梅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林礼伶、李东梅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686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