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字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闫××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字3691号原告闫××。被告庞××。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