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守明与苏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明,苏哲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449号原告:黄守明,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苏哲春,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守明与被告苏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守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守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守明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