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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鸠江区华瑞物流与孟金勇、上海奥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鸠江区华瑞物流部,孟金勇,上海奥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815号原告:鸠江区华瑞物流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营者:范家仓,男,汉族,1966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铁流,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珍,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金勇,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上海奥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许绍琴,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鸠江区华瑞物流部诉被告孟金勇、被告上海奥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孟金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孟金勇住所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且依现有证据,货物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芜湖市鸠江区。因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孟金勇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孟金勇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芜湖万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配件从芜湖市鸠江区飞阳物流园运至上海,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是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货物的始发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飞阳物流园,属于本院管辖。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孟金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孟金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邢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或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是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