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937号原告单某甲,女,1936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单某乙,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某甲与被告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瑞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单某乙自2016年4月13日起,每年4月13日支付原告单某甲赡养费2000元;二、原告单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单某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