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叶文洪与邓庆邦、陈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洪,邓庆邦,陈海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355号原告叶文洪,男,汉族,广宁县人,住。被告邓庆邦,男,汉族,广宁县人,住广宁县。被告陈海凤,女,汉族,广宁县人,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洪诉被告邓庆邦、陈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叶文洪承担。。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庆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