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安静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