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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安静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