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9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峰,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90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17层1701B(B-1)B号,组织机构代码05513335-3。法定代表人:秦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合肥庐阳区。被执行人:颜慧,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刘峰配偶,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峰、颜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庐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裁定书对刘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处房产(权证字号:包××号)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处房产(权证字号:包××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