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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姚则兵与罗忠良、钟进群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则兵,罗忠良,钟进群,黄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姚则兵,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罗忠良,男,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钟进群,女,生于1966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黄国友,男,生于1965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忠良、钟进群、黄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忠良、钟进群、黄国友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忠良、钟进群、黄国友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忠良名下的分别位于:(1)、泸州市江阳区珠子街房屋;(2)、泸州市江阳区治平路房屋;(3)、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