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忻州市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宜丰县云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宜丰县云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海军,常小,定襄县振兴养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健康东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8022148-X。法定代表人:张栋,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丰县云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潭山镇坪上村。组织机构代码:33290544-7。法定代表人:林洪森,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军,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山西省忻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小,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山西省忻州市。系被上诉人王海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襄县振兴养殖场,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杨芳乡兰台村。组织机构代码:L6890556-2。负责人:贺利英,该场场长。上诉人忻州市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与被上诉人宜丰县云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云云种养合作社)、定襄县振兴养殖场(以下简称振兴养殖场)、王海军、常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巢澍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文利、代理审判员谢琤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管林健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代理人韩艾生,被上诉人云云种养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熊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振兴养殖场、王海军、常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云云种养合作社是于2015年3月12日在江西省宜丰县潭山镇坪上村成立的从事肉牛养殖、销售、牧草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振兴养殖场是以羊养殖为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为贺利英,系王海军的母亲。2015年5月初,云云种养合作社负责人林洪森通过上网了解到振兴养殖场的信息。振兴养殖场的网页(××)页面显示:“定襄县振兴养殖场‘权威、可靠、专业、信赖’服务承诺:凡在我场购牛者均免费运输到家,并可派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提供养殖技术,运输途中出现伤亡退还原款,欢迎广大朋友前来我场详细考察!”林洪森在与王海军取得联系后,便到振兴养殖场买牛。5月8日,林洪森与振兴养殖场、王海军,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云云种养合作社支付一半购牛款购买王海军、振兴养殖场235头肉牛,购牛款总计1136400元,云云种养合作社于5月8日交付定金120000元,5月9日先支付购牛款448200元,余款以后再付,王海军办理好一切手续给云云种养合作社等内容。同日,云云种养合作社通过通联支付振兴养殖场定金120000元。经当地信息部联系后,5月9日中午,有河南司机罗海岗、孟庆永、黑龙江司机王福玉、山西司机要建刚、要建强、闫广恒共驾驶五辆车来到振兴养殖场联系的农户家中装运黄牛。当日下午3时,云云种养合作社通过通联支付振兴养殖场2482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00元。当日王海军以个人名义对上述款项出具总金额为568200元的收条给林洪森。收条载明:“今收到……林洪森购牛款肆拾肆万捌仟元整……另加定金壹拾贰万贰佰元整……”之后五辆车的司机分别驾车到7个农户的牛棚装牛。当晚235头牛装上五辆车后,有一头牛就倒地不行了,又有农户不让走,王海军便要求林洪森付清全部牛款,林洪森称当日(为星期六)付不了,王海军便叫司机卸下车上的牛送回原农户家中,并与司机谈好了下星期一再装牛,每部运输车补偿1300元延期装运费用。5月11日,王海军、林洪森共同填写了一份(一页)承诺书,其中首部由王海军写明:“2015年5月8号江西宜丰云云合作社购山西省振兴合作社肉牛,购买牛款1136400元(具体数量和金额见明细清单)”,其后林洪森写明:“5月9日,已付购牛款568200元,5月11日付完544700元,振兴合作社负责人王海军应办理好一切手续给云云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阻扰发车,如果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概由振兴合作社承担,以下为购牛明细……注:振兴合作社派技术员到江西跟踪服务一个月,确保所购牛全部存活及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运费由山西省振兴合作社承担,违反约定承担30万元违约责任,履行地点江西宜丰。2015年5月11号”,尾部由王海军签名并加盖振兴养殖场公章。当日司机罗海岗、孟庆永、王福玉、要建刚、要建强、闫广恒各自驾车到5月9日卸牛的农户家中装牛,有几名司机发现这天从原来的农户牛棚装上车的牛的头数与5月9日从农户家的所装的牛的头数不对,从其他地方调牛过来才补足到5月9日的牛数,不少牛还没精神。当日下午3时,云云种养合作社通过通联支付振兴养殖场购牛款544700元、碎草机款3200元、饲料款200元,共548100元。5月11日12时55分至15时21分,王海军通过同村人乔某在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了货主为林洪森,启运地点为忻府区,承运人分别为孟庆永、罗海岗、王福玉、要建刚、闫广恒,运载工具分别为豫H×××××、豫N×××××、黑D×××××、冀A×××××、晋K×××××号车,牛数量分别为60、43、39、34、59头的五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装牛车在定襄县高速路口集中,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车上有一头牛站不起了,王海军就叫人换了一头牛。要上高速时,王海军将检疫合格证明分发给五辆车的司机,司机以为有王海军安排的技术员跟车服务。装牛车还未走出山西境内,就有一头牛死在车上,还有牛站不起来了。装牛车在过××与湖北省界收费站时,被当地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到车上的牛的耳标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不相符,司机孟庆永即与王海军联系,王海军叫他支付1500元给检疫部门的人放行,并说该费用从云云种养合作社尚欠王海军的牛款中支出。装牛车于5月12日傍晚到达云云种养合作社。运输途中共有三头牛死亡,到达后又死亡三头。5月13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云云种养合作社垫付孟庆永、罗海岗、王福玉、要建刚、闫广恒运费共43000元(每车8600元)。同日,林洪森与王海军通电话,林洪森就所买的牛有的在运输途中死了、牛耳标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不符、牛被换掉、王海军承诺包运输负担运费、未派技术员等问题向王海军反映,要求王海军到现场解决。王海军电话回复称,检疫证明不是在他们检疫站开的票,是在其他地方开的证明,耳标和牛没错,技术员没跟车是因为技术员有事下车,他会派人过来。5月15日,云云种养合作社申请宜丰县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该公证处对232头牛(含四头死牛)耳码进行了登记,对牛场现场拍照16张,同时发现部分牛流口水、站立不稳现象。经核对,所公证的牛耳标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均不相同。5月16日,云云种养合作社所买黄牛因病死亡头数增至9头。5月18日,林洪森电话联系王海军,反映王海军的技术员还未来、牛死了十几头、本地兽医无能力医治、运输途中因牛耳标不符被查后,司机要求云云种养合作社支付红包款1500元、死牛赔偿、病牛症状、耳码不对等问题,王海军回复下次买牛时他补偿云云种养合作社死牛损失、他会打电话给要钱的司机,告诉云云种养合作社有关病牛的防治方法、检疫站没电所以换了检疫站打票、耳标不对的事会去问动物检测站、不对的话会重新发给云云种养合作社检疫证明上的耳标、现在只能扣25000元损失、他会打电话给技术员,也叫云云种养合作社打电话给技术员等内容。5月21日,林洪森与王海军通电话,反映牛一天死几头,本地兽医医治不了,医疗费花了一两万,检疫证上牛的耳标有的是被宰杀过的牛使用过的,要求王海军不仅快派技术员来医治牛,而且王海军本人要来解决赔偿问题,王海军回复称原来的技术员不来,他给云云种养合作社另找技术人员赶紧过来治牛,否则要出大问题,检疫证明是检疫站出的,云云种养合作社买的牛不是他的,他只是帮忙赚个辛苦钱,云云种养合作社要他赔,也让他少赔点,检疫证明是忻州市检疫站开的票,他会先派技术员坐飞机过来为牛看病,以后他会过来处理。同日,王海军与林洪森通电话,王海军问林洪森是否起诉了他,表示有问题协商解决,他会先派人过去给牛治病,然后再协商,给云云种养合作社处理。同日,林洪森与姓贺的技术员通电话,问技术员何时到南昌、到云云种养合作社的费用谁负担、司机的运费负担等问题,技术员回复称当晚六点会到南昌、检疫证的票开错了、他已将未跟车之事跟王海军说了、王海军忘了跟云云种养合作社说、未跟车是他的失误、他到云云种养合作社每天一百元的费用由王海军支出、他不清楚运费的事。但云云种养合作社一直未见到王海军安排的技术员过来。由于该批黄牛体质太差,病情蔓延恶化,无法控制,云云种养合作社尽管请本地兽医救治黄牛,并请宜丰县畜牧水产局及省局专家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诊治,均无法查清黄牛病情、无有效治疗手段,黄牛仍陆续死亡。2015年6月11日,云云种养合作社所买黄牛死亡头数增至222头,到9月30日,余下的黄牛也全部死亡。至6月11日止,云云种养合作社支付黄牛治疗费用44428元、牛场工人工资28600元、饲料款46375元、死牛掩埋费33300元、消毒费600元。经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查询,宜丰县公证处所公证的黄牛耳标号区划地为宁夏、河北、山西、陕西、甘肃等省的多个县市,耳标签收时间从2006年到2014年,时间跨度十多年。审理中,2015年10月10日,云云种养合作社以王海军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也申请该院将本案移送公安处理。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关当事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10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宜丰县公安局处理。10月20日,宜丰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取证跨度大等原因暂不予立案,将本案退回该院审理。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本案纠纷能否按民事案件审理问题;(二)云云种养合作社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三)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问题;(四)云云种养合作社的损失问题;(五)责任承担问题。现分述如下:(一)本案纠纷能否按民事案件审理问题。云云种养合作社、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均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院将本案移送宜丰县公安局后,宜丰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等原因不予立案,因此本案目前只能作民事案件审理。(二)云云种养合作社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的内容只能根据双方的实际行为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确定。虽然电话录音是未经王海军等同意录制的,但该录音的内容并不违法,未侵犯王海军的合法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王海军并不否认录音的真实性,因此该录音是有证明力的。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以电话录音是在云云种养合作社诱导下录制为由否认其证明力,未提供反证,该院不予支持。根据银行通联支付POS签购单、收条可以确认,王海军、振兴养殖场是购牛款的收款人。收条中载明的云云种养合作社所交款120200元为定金的内容,是5月9日云云种养合作社与王海军之间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如云云种养合作社违约,定金归王海军所有,如王海军违约,则王海军应双倍返还120200元定金。根据常理,如王海军为中介人,只收取23500元(按一头牛100元计算),是不可能与人订立十多万元的违约责任的。电话录音有关王海军指派技术员到宜丰县王海军承诺造成的损失下次买牛时解决的内容,与王海军所称其为中介人的身份也不相符。另外,王海军称其为中介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云云种养合作社与当地农户有订立买卖黄牛协议、收受购牛款等直接发生交易的证据。王海军称其与云云种养合作社之间不存在黄牛买卖关系,只存在中介关系,与其在承诺书中的自书内容、网页承诺、电话回复的售后服务--安排技术人员的内容也不相符。由此可知,王海军关于其只是中介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司机的笔录、王海军关于检疫站没电所以换了检疫站打票、耳标不对的事会去问动检站、不对的话会重新发给云云种养合作社检疫证明上的耳标的录音内容、开庭笔录有关内容均可以认定本案的黄牛检疫手续不是由云云种养合作社办理的,振兴养殖场关于双方对动检程序由谁负责没有形成书面约定,且从实际履行来看,双方之间存在动检由买方负责的口头约定的辩称,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振兴养殖场的网页(××)页面显示内容表明,振兴养殖场出售牛,并负责免费运牛上门,派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提供养殖技术,运输途中出现伤亡退还原款。《承诺书》中林洪森所写的王海军应办理好一切手续给云云种养合作社、购牛明细、防止阻扰发车、派技术员到江西跟踪服务的内容与王海军庭审中提供的明细、司机笔录中反映卸牛下车,两天后再装牛,王海军补偿每辆运输车1300元延期装运费用的内容、通话录音中王海军有关派技术员,防治病牛的内容、技术员有关到云云种养合作社处每天100元费用由王海军负担、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不是云云种养合作社办理的内容均相一致,且林洪森在承诺书中所书写的内容位于承诺书中间,符合正常的书写顺序,而承诺书首部由王海军写明了“2015年5月8号江西宜丰云云合作社购山西省振兴合作社肉牛,购买牛款1136400元(具体数量和金额见明细清单)”的内容,尾部由王海军签名加盖振兴养殖场公章,在王海军、振兴养殖场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林洪森在承诺书所写的:“5月9日,已付购牛款568200元,5月11日付完544700元,振兴合作社负责人王海军应办理好一切手续给云云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阻扰发车,如果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概由振兴合作社承担,以下为购牛明细……注:振兴合作社派技术员到江西跟踪服务一个月,确保所购牛全部存活及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运费由山西省振兴合作社承担,违反约定承担30万元违约责任,履行地点江西宜丰。2015年5月11号”的内容,是在王海军、振兴养殖场签名盖章之前形成的,因此该内容已经王海军、振兴养殖场确认。根据司机关于王海军支付延迟装牛费用的笔录、振兴养殖场网页和承诺书记载内容、司机运费收条内容,在王海军、振兴养殖场未提供当地信息部有关何人联系运输黄牛的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云云种养合作社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口头议定了黄牛的运输费由王海军、振兴养殖场负担。综上,根据承诺书、银行通联支付POS签购单、收条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云云种养合作社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之间达成了买卖黄牛数为235头;标的额为1136400元;云云种养合作社在5月9日付购牛款568200元,5月11日付完544700元;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办理黄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派技术员到江西跟踪服务一个月,确保所购牛全部存活及运输途中的风险;检疫合格证明由王海军办理;运费由王海军、振兴养殖场承担;违反约定承担30万元违约责任;履行地点为江西省宜丰县的黄牛口头买卖协议。(三)当事人是否违约问题。云云种养合作社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云云种养合作社支付王海军、振兴养殖场1112900元的方式,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认可的承诺书中的履行方式相同,由此可以认定云云种养合作社已按约履行了义务。云云种养合作社系新开办的从事肉牛养殖、销售、牧草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买卖黄牛的目的是饲养黄牛,而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作为出售黄牛方,则应保证牛的质量—最基本的要求是牛应达到检疫合格的要求。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向云云种养合作社交付235头黄牛的耳码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的耳码号不一致,即该批黄牛未经合法检疫,且宜丰县畜牧水产局证明该批黄牛为残次病牛,被告发货后又不派技术员随车、到云云种养合作社处跟踪服务。宜丰动检部门未对黄牛复检,并不能得出本案所涉黄牛经检疫合格的结论,也就不能否定该批黄牛未进行合法检疫的事实。电话录音中王海军的技术员也说耳标错了。可见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出售的黄牛并未达到基本质量要求。王海军、振兴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黄牛买卖协议,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关于云云种养合作社无证据证明黄牛死亡的原因或病因,以及该原因应归咎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4)云云种养合作社的损失问题。云云种养合作社及时向王海军反映黄牛病情,在王海军未派技术人员跟踪服务情况下,对所购的黄牛仍积极管理和医治,由此支出的费用系云云种养合作社的合理损失。王海军明知自己技术员未跟踪服务,在得知黄牛出现死亡、当地难以救治情况下,仍不及时派技术员到云云种养合作社诊治病情,以减少损失,反而采取放任态度,由此扩大的损失也应认定为云云种养合作社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云云种养合作社的合理损失有:购牛款1112900元、山西购买的饲料款200元、黄牛治疗费用共44428元、养牛场工人工资28600元、饲料款46375元、死牛掩埋费33300元、消毒费600元、公证费1000元。对云云种养合作社为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垫付运费43000元,也系云云种养合作社的损失。云云种养合作社在本案中同时要求王海军、振兴养殖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该院认为,应以云云种养合作社的实际损失额来确定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宜,故其要求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30万元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五)责任承担问题。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在履行黄牛买卖协议中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双方的买卖协议不仅应予以解除,而且王海军、振兴养殖场还应共同赔偿云云种养合作社的合理损失。同时,云云种养合作社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系王海军在与常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王海军、常小夫妻共同债务,故常小也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五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的检疫货主为林洪森,承运人分别为孟庆永、罗海岗、王福玉、要建刚、闫广恒,运载工具为豫H×××××、豫N×××××、黑D×××××、冀A×××××、晋K×××××,牛数量分别为60、43、39、34、59头,五份证明所记载的黄牛数量、发生时间、运输车辆、承运人与云云种养合作社购买、运输王海军等的235头黄牛的情况相符,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也认可五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乔某在其处申办的,而王海军在开庭及电话录音中也认可这些证明系乔某交给他再提供给运输黄牛的司机的,且不是在本地检疫站办理的,因此可以认定五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云云种养合作社所购王海军、振兴养殖场的黄牛的检疫合格证明。司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在运输过程中即被发现与运输的黄牛耳码不一致,宜丰县公证处公证书记载的耳码也反映与该检疫证明的耳码不一致,王海军的电话录音有关内容又证明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是本地检疫站办的,而黄牛交易发生在定襄县内,因此,可以认定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云云种养合作社所买黄牛出具了不属其行政执法区域内的虚假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因此,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行为,致使王海军、振兴养殖场能够将残次病牛出售、运输至云云种养合作社,造成云云种养合作社巨大损失,对此,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承担过错责任。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称其检疫证明的标的不系本案所涉黄牛,云云种养合作社的损失与其无关,因未提供反证,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云云种养合作社与王海军、振兴养殖场之间的黄牛买卖协议;二、王海军、振兴养殖场、常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云云种养合作社购牛款1112900元、公证费1000元、黄牛治疗费用44428元、工人工资28600元、饲料款46575元、死牛掩埋费33300元、消毒费600元、运费43000元,共计1310403元;三、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云云种养合作社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诉人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二、原审判决混淆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区别。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的检疫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存在问题并给云云种养合作社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有出具虚假的动物检疫证明。黄牛标注的耳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合,可以肯定不是经过了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过的黄牛。造成号、证不符的原因,是有人采用调仓或废弃耳标用于本案的黄牛。四、原审判决认定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证明与黄牛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作的检疫,主要是对动物的疫情健康检查,确认动物离开饲养地前没有感染国家所规定的××和寄生虫病。如果动物运往目的地后因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未检出的疫情死亡,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健康方面的原因死亡,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应承担责任。现云云种养合作社没有证据证明黄牛死亡的原因是因为××,故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应当对黄牛的死亡承担责任。五、原审判决认定235头黄牛全部死亡缺乏证据支持。云云种养合作社所购的235头黄牛全部死亡违背常理,原审判决认定这一事实错误。六、原审判决认定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即使是云云种养合作社因检疫的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失,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云云种养合作社、王海军、常小、振兴养殖场在二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云云种养合作社向振兴养殖场、王海军购买黄牛,因所购买的黄牛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引发的纠纷。虽然一审中,云云种养合作社认为振兴养殖场、王海军的行为涉嫌犯罪而申请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江西省宜丰县公安局已经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并将案件退回了原审法院,故本案属民事纠纷。至于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员工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行为,与本案所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没有违反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我国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根据我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本案所涉的黄牛出售地为山西省定襄县,本应由定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现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跨区域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违反了该规定。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黄牛佩戴的耳标和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登记的耳标皆不相符合,由此可知,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本没有实际对黄牛进行检疫,而是凭空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确实存在渎职行为。云云种养合作社向振兴养殖场、王海军所购买的黄牛全部死亡,有宜丰县潭山动物防疫检疫站、宜丰县潭山镇畜牧兽医站、宜丰县畜牧水产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这表明云云种养合作社的确发生了所购买黄牛全部死亡的相关损失。但因本案云云种养合作社是基于其与振兴养殖场、王海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来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牛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而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审判决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云云种养合作社可就振兴养殖场、王海军、常小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向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关于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4)维持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4)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4)驳回被上诉人宜丰县云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上诉人忻州市忻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4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16元,由被上诉人宜丰县云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3073元,由被上诉人王海军、定襄县振兴养殖场负担203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4元,由被上诉人宜丰县云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巢澍望审 判 员 马文利代理审判员 谢 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林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