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史拴让与岳绪财、马红波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拴让,岳绪财,马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史拴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岳绪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马红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史拴让与岳绪财、马红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拴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799.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现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