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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史拴让与岳绪财、马红波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拴让,岳绪财,马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史拴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岳绪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马红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史拴让与岳绪财、马红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拴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799.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现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