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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贺建新、王海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贺建新,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岢岚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被执行人贺建新,男,51岁,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海英,女,成人,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案件中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000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608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贺建新的工资收入。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俊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