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令狐克春与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克春,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515号原告令狐克春,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吴光银,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天龙路99号9B幢2-4-1,组织机构代码55204846-7。法定代表人赖树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令狐克春与被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令狐克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令狐克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克春撤回对被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70元,全额退还原告令狐克春。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