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其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5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峰申请执行苍山县金帝达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赵其利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杰以及被执行人赵其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杰、赵其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