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许丹、翁吉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许丹,翁吉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197号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黄山路口。负责人:石福海,总经理。被告:许丹,女,汉族,居民。被告:翁吉亮,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许丹、翁吉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