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871号原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黄上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蒙金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上乘,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后发现被告无生育能力,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被告父母看到原、被告无生育能力,于××××年领养一女孩,取名陆思琦,但未办理收养手续。被告身体残疾,且无生育能力,婚后亦不予治疗,原告于2009年外出打工,期间双方互不来往,更无夫妻生活。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6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1、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认识,××××年登记结婚,双方常年生活在一起,原告虽然外出打工,但每年都回来一起过年,2014年还回来过年,双方分居并未超过两年,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2、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无生育能力,生育子女是原、被告双方的问题,双方应该共同到医院检查治疗。3、收养女儿陆思琦是原、被告共同行为,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应共同抚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综合全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年××月××日到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于××××年收养一女,取名陆思琦,但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现原告以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靖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