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891号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