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尚昌霞与赵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昌霞,赵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1015号原告:尚昌霞,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祥发,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住所地: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定远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昌霞诉被告赵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恩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昌霞、被告赵祥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昌霞诉称:2015年7月,赵祥发因工程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64万元,约定同年11月30日还款。后经原、被告同意延长到2016年2月29日还款,并结算利息为15360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640000元、利息153600元,合计793600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本金640000元,按3%继续计算至偿付之日止。被告赵祥发辩称:借款64万元属实,但利息约定过高,153600元是6个月的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的。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赵祥发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尚昌霞处借款64万元,并约定月息4分。被告立据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尚昌霞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正)¥640000.月利息肆份(分)。拾一月叁拾号还。到2015年十一月三十号还据:赵祥发2015.11.30号。”因到期未还,原、被告协商到2016年2月29日偿还。被告在借条上又注明“备注:利息以结算至2016.2.29号赵祥发:2016.2.29号”。同时,被告又给原告出据了一张利息款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尚昌霞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陆佰元正。¥153600.此据:赵祥发2016年2月29号。”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赵祥发立据的借条、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祥发借原告尚昌霞人民币64万元,有其立据的借条且被告当庭认可,应予认定。关于利息,双方约定过高,应予降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对逾期利息,虽然双方未约定,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也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祥发欠原告尚昌霞借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30日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36元,减半收取5868元,由原告尚昌霞负担568元,被告赵祥发负担5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