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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1651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严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