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1651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严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