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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来存申请执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存,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来存,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伟,又名王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来存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王军所有的沃尔沃牌桥车一辆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办理担保人王军所有的沃尔沃牌桥车一辆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